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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囑】讓律師來回答一般常見繼承問題

♠ 摘要:

怕遺囑無效嗎?最近處理幾件有關繼承遺產而發生爭執的案件,當事人原以為父親生前預立的遺囑可以杜防兄弟之後爭產的醜態,未料自書遺囑有諸多法定要件始得有效,其父不但在撰寫遺囑有諸多修改處皆未另行簽名或註明,就連日期都忘記記名,導致手足為錢翻臉,互相告上法院爭家產。

兄弟姊妹為錢反目成仇的情況不再只是鄉土八點檔的劇情,而是律師經常處理的訴訟案件,其實只要生前把以下幾個重要環節搞定,就可以避免告上法院而撕破臉的情況發生。

以下就當事人時常詢問關於預立遺囑、財產分配、限定〈拋棄〉繼承等問題,以及律師回答整理如下:

【當事人問】

如果未生前預立遺囑,繼承人對於遺產該怎麼分配又無法達成協議,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

 

【律師答】

若被繼承人未事先規劃遺產分配,原則上在未經分配前都屬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分配只能先靠繼承人彼此協議,但協商過程通常都困難重重,大家都害怕自己吃虧,像是土地、房屋雖然同是不動產,但因每棟不動產價值不同而談不攏,最終翻臉鬧上法院。

其實在告上法院之前,可以先向法院聲請調解,在律師和公信的調解委員居中協商,較有利協商達成。像是繼承人通常都不知道在無法協議分配的情況下,法院常將不動產做公同共有,亦不利於經濟效益和使用處分,而動產〈像是珠寶、股票等〉變賣後分配價金,但這樣的處理,常導致降價求售,繼承人分配未必比協商來得有益。

 

【當事人問】

不清楚父親在外面的債務情況,怕到時候遺產反而不夠還債,我有需要先做拋棄繼承嗎?

 

【律師答】

目前法律是採限定繼承為原則〈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指繼承人概括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也就是說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所以當你不知道自己父親的遺產、債務狀況時,可不用急著做拋棄繼承,但必須注意限定繼承還是有他在法律上的程序步驟要做,例如開具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等,步驟十分繁瑣,因此在處理上還是要先詢問專業的律師具體處理流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當事人問】

怎麼避免兒女爭產的醜態?

 

【律師答】

很簡單!只要預立的遺囑是有效的,且沒有侵害特留分之情形發生。很多人都以為自書遺囑很簡單,捨不得花錢公證或請律師代筆、檢視其有效性,最後問題都出在小細節上,卻變成爭訟奪產的把柄。

有關預立遺囑的相關問題,可點右方連結參考 → 【預立遺囑好處多】

 

【當事人問】

我很確定自己父〈母〉留下的債務大於其遺產,辦理拋棄繼承的流程為何?

 

【律師答】

繼承人只要在知悉得為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並以書面通知〈撰擬存證信函〉因己拋棄而次順位之繼承人。

 

※拋棄繼承的聲請需要完成下列條件:

1.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法律規定拋棄繼承事件,事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所謂的繼承開始,指人死亡時;管轄法院則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

2.以書面聲請: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應該要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的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聲明拋棄繼承狀」並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的方式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的意思(民法第1174條)。

3.在知悉有繼承權的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要在三個月內辦理,但是這三個月的起算時點是由「知悉可以繼承的時間」開始起算。

4.以存證信函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繼承的人:法律規定,拋棄繼承後要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例如黃先生有小孩、妻子,雙親亦健在,黃先生不幸往生,留下許多債務,他的小孩和妻子都聲明拋棄繼承,則此時小孩和妻子則要寄發存證信函給下順位的繼承人,即黃先生的爸媽。下列兩種情形要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其他繼承人:

(1)聲請人因為聲請拋棄繼承後,導致沒有同輩或同順位的繼承人,則此時要以存證信函通知後輩或次順位的繼承人。

(2)如果還有同輩或同順位的繼承人存在,則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後,會使其他繼承人所得分配的應繼份(遺產分配比例)增加,因此也要寄發存證信函。例如張先生有二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妻子已往生,張先生死後,女兒聲明拋棄繼承,則此時因三個孩子都是同順位的繼承人,女兒拋棄繼承的那份會由其他二位繼承人均分,故要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其他二名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