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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囑】切勿輕易交付印鑑給親人代辦繼承登記

爾來經常接到民眾來電諮詢繼承相關問題,最常聽到且難以處理的莫過於信任親人為辦理繼承登記業務,而交付印鑑章或偕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並將身分證、印鑑章、印鑑證明交付,待日後才發現自己竟然沒繼承到一絲一毫,被自己最信任的親人背叛了!

繼承人等到發現繼承權被侵害,欲尋求法律途徑主張回復繼承權時,接下來首要面臨的問題便是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例如原告起訴主張繼承權被侵害的常見原因是:1.被告盜用印章申辦印鑑證明並作成遺產分割協議,或是2.輕信被告辦理共同繼承、申報遺產稅等說詞,主張印鑑章是出於被告詐欺行為而交付,或是3.印鑑交給被告後,只有授權被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並未授權被告作成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這類協議內容通常是原告僅分到極少的財產),被告的行為已超過授權範圍。此時,原告需要就印章遭被告盜用、被詐欺而交付,或是超過授權範圍的事實提出證據(書證或人證)加以證明,但往往難以舉證。

除了舉證的困難,再加上法院實務認為交付印鑑的原因是原告需要自行負責的,如果有疑慮就必須先釐清才能交付。依一般社會通念,印鑑證明及印鑑章多係用於權利義務重大變動之事項,在原告知悉交付印鑑證明及印鑑章是為辦理與遺產有關之事宜,若當時認為有疑義,應事先查問清楚要辦理的具體事項,包括應先釐清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不動產、存款、保單、股票等)、繼承人間尚未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禁止被告將印鑑章辦理遺產分割等等

這類案件屢見不鮮,為了避免在日舉證的難題,建議民眾面臨親人過世需要辦理繼承事宜時,年邁的繼承人要交付印鑑章或是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的情境,建議先向律師詢問日後可能發生的爭議及防範之道,避免親屬間日後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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