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欠債還款,前置調解成立不一定比聲請更生還更多】

案例事實
委託人雲林 陳小姐
案件結果總債務107萬,只要每月2,222元分180期共40萬清償
受任律師洪永鴻 法務

陳小姐擔任前夫房屋貸款連帶保證人,房屋於民國86年被法院執行拍賣後本金不足額尚欠28萬,有一家現金卡本金5萬94年起未繳款,另有擔任子女助學貸款連帶保證人本金3萬,因為債務的關係從92年起無法有固定的工作未投保勞工保險,前夫應該給付的子女扶養費也未照約定給付,經濟陷入困頓要靠姊妹的資助,還有國民年金及健保費都欠繳許久,過著不容許有意外發生的生活。106年7月找到一個好工作月薪有3萬,馬上被債權銀行扣薪很想放棄因為還利息違約金都不夠,經與陳小姐溝通分析建議要面對債務不用躲避,債務是可以解決,才能真正有重生的機會。

律師解說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目前實務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會視聲請人的收支財產狀況主動提供清償方案,並取得各金融機構的同意。最好的條件會提供本金分15年共180期0%的分期方案,只要債務人可以負擔成立和解筆錄,強制執行扣薪債權人就會撤回。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債務人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3萬扣薪1/3約1萬,每月實際支出加子女扶養費約1.8萬,法院認可更生方案必須建立在債務人盡力清償及對債權人公允的基礎上,每月支出除必要性外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依107年最低生活費12,388元加子女扶養費3,667元【106年度個人免稅額88,000除以12個月再除以2(配偶】,每月必要支出應為16,055元,故更生方案認可每月至少要12,000至14,000元分6年共72期,總受償金額86.4萬至100.8萬。

本案除月付金相對輕鬆外,總受償金額更是少了一半,不用擔心債權人追索,有能力還可以提前清償。

法院判決

貼心提醒

債務人收支財產狀況及家庭成員不同,建議先由有實務經驗的專業人士分析。

實在太多人誤會更生可以還最少,一昧的不接受和解條件拿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更生,結果被法院駁回聲請或主動撤回(因為可以讓債權人回收更多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