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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理協商案】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債務人小華 |
案件結果 | 前置協商成立,債務人每月還款1,062元,共130期,年利率0%。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 |
小華獨自扶養小孩,為生活所需以卡養卡,積欠高額卡債無法負擔,為躲避銀行催討,不敢找有勞保之工作,只能臨時工來維持生計。近來,有朋友介紹收入穩定的工作,但小華擔心會被銀行扣薪,讓小華決定須徹底解決債務問題,故來所找楊律師詢問處理方式。
律師解說
無論債權人是否為銀行,只要是債務問題都可以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來處理。但一般民眾常面對債務第一時間選擇躲避,以從事無勞保工作或打零工方式來閃躲銀行扣薪,不僅收入微薄且工作危險沒保障,更賠上自己未來的退休生活。
進入債務清償程序前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或向住居所地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前置調解(債清條例第151條),最大債權銀行在受理前置協商申請後,會依債務人所提供之基本資料,提供清償方案,只要債務人可以負擔此清償方案時,即可簽立協議書。債務人於協商成立後,只要依約履行,債權人即不得再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動作。若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的理由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協議時,仍可再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實務上常有迷思認為與銀行協商償還的金額一定比較多,更生或清算償還金額一定少,其實並非如此。債清條例立法意旨為債務人盡力清償債務,以重建生活。一味尋求清償較少金額的方式,即不符合盡力清償的要件,若銀行提供之清償方案債務人可以負擔卻不願負擔時,堅持聲請更生或清算,恐會面臨法院駁回聲請的裁定,不可不慎!
法院判決
楊律師代替債務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最後債權銀行同意債務人以每月還款1062元,共130期,年利率為0%作為清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