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更生認可案】

案例事實
委託人債務人小美
案件結果更生方案成立,債務人每月還款6,200元,共72期,總清償比例為15.07%。
受任律師楊永吉律師

小美從事直銷工作,須先囤貨再行銷售,故為負擔囤貨費用,多用信用卡先行支付貨款,後銷售結果不如預期,導致積欠高額卡債無法負擔。雖經過95年銀行公會協商還款金額,但每月還款金額已經超過每個月的工作所得,小美實無力負擔而毀諾,只好四處躲避銀行催討,僅靠打工來維持生計。近來,小美不想再過這樣的躲債人生,決定徹底解決債務問題,故來所找楊律師詢問處理方式。

律師解說

為因應卡債風暴,金管會於民國(下同)95年時責令各銀行須向所有卡債債務人提供分期還款的方案,但各銀行提供之清償方案大多非常嚴苛,並非每位債務人均有能力負擔,更甚者清償方案已超過債務人每月的工作收入,客觀上已可預見債務人未來會毀諾。而該時期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規定亦十分嚴格,債務人通過債清條例來解決債務的比例極低,所以大部分民眾皆是選擇躲避,。

本件債務人既曾參與95年公會協商而毀諾,故已符合前置調解或協商之程序(債清條例第151條),其可直接聲請更生更生程序簡單說就是由債務人提出一個不超過六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為八年),最少每三個月清償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即更生方案),實務多是以一個月償還一次持續清償六年為主,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罰鍰、怠金或稅捐等不免責債權外,就其他債務均與免除,也就是剩下的債務都不用償還。

更生程序的重點在於如何讓法院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法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債清條例第64條第1項)。

法院判決

楊律師整理債務人小美的薪資收入及生活支出,向法院提出每期還款6200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共72期之更生方案,法院審酌後認為以符合盡力清償,即便債權銀行不同意,仍然以職權直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