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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認可案】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債務人小美 |
案件結果 | 更生方案成立,債務人每月還款6,200元,共72期,總清償比例為15.07%。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 |
小美從事直銷工作,須先囤貨再行銷售,故為負擔囤貨費用,多用信用卡先行支付貨款,後銷售結果不如預期,導致積欠高額卡債無法負擔。雖經過95年銀行公會協商還款金額,但每月還款金額已經超過每個月的工作所得,小美實無力負擔而毀諾,只好四處躲避銀行催討,僅靠打工來維持生計。近來,小美不想再過這樣的躲債人生,決定徹底解決債務問題,故來所找楊律師詢問處理方式。
律師解說
為因應卡債風暴,金管會於民國(下同)95年時責令各銀行須向所有卡債債務人提供分期還款的方案,但各銀行提供之清償方案大多非常嚴苛,並非每位債務人均有能力負擔,更甚者清償方案已超過債務人每月的工作收入,客觀上已可預見債務人未來會毀諾。而該時期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規定亦十分嚴格,債務人通過債清條例來解決債務的比例極低,所以大部分民眾皆是選擇躲避,。
本件債務人既曾參與95年公會協商而毀諾,故已符合前置調解或協商之程序(債清條例第151條),其可直接聲請更生。更生程序簡單說就是由債務人提出一個不超過六年(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為八年),最少每三個月清償一次的債務清償計畫(即更生方案),實務多是以一個月償還一次持續清償六年為主,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裁定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罰鍰、怠金或稅捐等不免責債權外,就其他債務均與免除,也就是剩下的債務都不用償還。
更生程序的重點在於如何讓法院裁定認可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法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債清條例第64條第1項)。
法院判決
楊律師整理債務人小美的薪資收入及生活支出,向法院提出每期還款6200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共72期之更生方案,法院審酌後認為以符合盡力清償,即便債權銀行不同意,仍然以職權直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