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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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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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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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身障人士還被扣薪 透過清算程序獲得免除債務】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李先生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新台幣1,587,378元,解繳現金32,328元後,法院裁定免責 |
受任律師 | 楊永吉律師 |
李先生因為擔任妹妹房屋貸款連帶保證人一直被銀行扣薪,原本是身障人士因為妹妹躲避債務,造成長期工作不順利也無力去協商清償,但全部就只有這筆債務。從93年一直被催討已經身心俱疲。
律師解說
李先生雖為身障人士為了維持生計只能咬牙苦撐認真工作,無奈在扣薪之下長期生活之必要還是需要配偶及親友資助才能維持,另外尚有母親及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因為已經入不敷出,所以進入清算程序只需將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存款、機車、汽車、保單價值)變價分配給債權人,本案是以等值現金解繳給法院分配各債權人(不用解約保單)。法院查無133、134條不應免責情事,直接裁定免責。
法院判決
貼心提醒
本案汽車在清算程序中有報廢汽車,最後將報廢金價值解繳現金給法院分配,建議在清算程序中不要有處分財產之情形。
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一年內,或在清算程序中,以損害債權為目的,而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隱匿或毀棄其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二、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三、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