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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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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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消債更生案例1080724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新台幣6,737,648元,法院裁定每月清償9,150元,分6年72期,另外每年3月加計三節及年終獎金7,200元,清償總金額702,000元,總清償比例10.42%。 |
受任律師 |
李先生積欠五家銀行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在餐飲店工作平均月收入24,251元,三節加年終獎金每年12,000元。離婚獨自在外租屋毋須另外扶養家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約為16,576元。
名下財產只有機車一部殘值約5,000元,二家保險公司保單解約金價值共152,198元。
律師解說
李先生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702,0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157,198元,以及債務 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221,076元。
雖然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九成用於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