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消債清算案例1080725

案例事實
委託人
案件結果總債務新台幣9,382,885元,將財產變價分配1,270,000元給各債權人後,法院裁定免責。
受任律師

劉先生積欠五家銀行、三家資產管理公司及國民年金欠費,名下財產有機車一部已於耐用年限無殘值,持份1/4 之不動產先前已被債權人強制執行在案。此持份1/4 之不動產原為繼承之公同共有,被債權銀行提起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訴訟為1/4分別共有。

律師解說

劉先生擔任獸醫師並自營獸醫院,每月營業額約18,000元至24,000元不等,扣除債務人及其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是本件債務人當不具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甚明。

此外,各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是否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應免責事由,均未提出任何事證加以爭執或證明,法院依職權亦均未查得債務人具有該條各款所列不應免責之情形,當無從認定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債務人已符合免責之要件,法院自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