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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生駁回案例1080726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更生之聲請駁回 |
受任律師 |
吳先生總債務721,212元,為計程車司機每月平均收入為33,600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為21,692元。債務人為 63年次,現年約45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仍有一定年份之職業生涯可期,亦尚有相當之工作能力,倘其願意積極工作,甚可加速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從而,法院審酌債務人年齡、工作能力及積欠債務,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則債務人聲請更生,難認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不符消債條例第 3條規定之要件,其聲請更生自不應准許。
律師解說
法院審酌倘以債務人每月所餘11,908元清償債務721,212元,僅須5年可清償完畢(計算式:721,212元÷11,908元÷12個月=5年)。債務人既非無清償能力,理當誠實面對債務,主動積極與該等債權人重啟協商程序,謀求適當可行之清償方案,若債權銀行願提供更優惠還款條件,當可更符合消債條例兼顧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
本案雖經前置調解程序取得不成立證明在案,但法院會綜合其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實務上前置調解債權人提供之最優惠條件為本金分180期0%共15年之清償方案,故自應審慎評估非一昧進入更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