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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生駁回案例1080730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更生之聲請駁回 |
受任律師 |
廖先生債務總金額2,180,515元,經營煤氣行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有提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此為計算基準煤氣行之月營業額平均395,762 元,據其推估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更生前5年內既從事營業活動,且其營業活動每月營業額逾20萬元。
律師解說
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者(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其次,聲請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之債務人,以本條例第2 條所稱之消費者為限(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
本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五年期間,自聲請更生或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計算之;第2 項所定之營業額,以五年內之營業總額除以實際營業月數計算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4 條)。另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