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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生延期清償案例1080902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 |
受任律師 |
黃先生因每天騎機車彰化、臺中來回要4個小時,已經太勞累、承受不了,向公司自願提出離職,現今沒有工作,又加上更生方案壓的喘不過氣、想不開,希望法院可以准許延期給付1年等語,並提出員工離職申請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為憑。
律師解說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債務人在更生方案中,固定收入係其履行方案之主要來源,債務人因需往返臺中(工作地點)、彰化(住所地),每日通勤時間長達4小時,債務人身心無法負荷因而離職,致一時清償不能,自不能遽予非難之。
綜合審酌債務人之學經歷、更生履行情況,並參酌各債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債務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