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類名稱
- 偽造文書
- 公司
- 妨害性自主
- 偽證、頂替、誣告罪
- 監護
- 背信
- 妨害自由
- 妨害風化
- 繼承
- 拆屋還地
- 遷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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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子
- 刑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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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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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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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給付加班費
- 給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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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
- 撤銷訴願
- 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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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
- 保險
- 合夥
- 不當得利
- 同居契約
- 妨害名譽
- 強制執行
- 國賠
- 債務清理
- 其他勞資糾紛
- 損害賠償
- 恐嚇
透過債務清理700多萬卡債只要還1.84%,六年還13萬元後免除債務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新台幣7,059,321元,法院裁定每月清償1,800元,分6年72期,清償總金額129,600元,總清償比例1.84%。 |
受任律師 |
賴小姐積欠11家銀行、1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擔任保險業務員及兼職物業公司庶務平均月收入20,304元。現與女兒租屋同住,且須與3名兄弟姐妹共同扶養母親,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合計約19,081元,名下財產只有南山保單價值約41,980元。
律師解說
賴小姐所提出更生方案清償總金額129,6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41,980元,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51,632元。
雖然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已逾九成用於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核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