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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罹癌後無業10多年 只領有國民年金 卡債544萬全部免除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總債務新台幣5,439,849元,法院裁定免責。 |
受任律師 |
林小姐積欠5家銀行、4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聲請清算已66歲超過退休年齡,且因自95年間發現罹患癌症,於99年開刀後即無工作及薪資收入,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僅領有國民保險年金4,057元之固定收入,惟扣除自己所需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不足部分須依靠配偶或兒子資助。名下財產只有1993年份機車及存款350元。
律師解說
林小姐向法院提出戶籍謄本、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金融機構存摺明細、及醫療費用明細收據等證明,是本件債務人當不具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甚明。
此外,各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是否具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應免責事由,均未提出任何事證加以爭執或證明,法院依職權亦均未查得債務人具有該條各款所列不應免責之情形,當無從認定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既經依法終止確定,法院復查無債務人具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列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債務人已符合免責之要件,法院自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