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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更生方案法院已經通過了,後續發生問題繳不起怎麼辦 ?
案例事實
委託人 | |
案件結果 | 法院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十二個月。 |
受任律師 |
徐先生總債務1,725,799元,法院裁定每月償還12,548元,分六年,72期共903,456元清償。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八年九月一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九年九月一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律師解說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債務人因本身有癲癇及身心障礙,之前延期10個月時間找工作不順利,或是薪資不高,無法償還更生每期還款,故再請求延期12個月時間找工作,以利後面還款動作等語,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存摺明細等為憑。
法院查明債務人上開所述,核與卷附資料所述相符,堪可採信。而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固定收入係其履行方案之主要來源,債務人因非自願性離職,且找尋新工作不順利,致一時清償不能,自不能遽予非難之。
綜合審酌債務人之學經歷、更生履行情況,並參酌各債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債務人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
從而,債務人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