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債務人入不敷出,沒有工作甚至沒有財產,聲請清算一定會過嗎 ?

案例事實
委託人
案件結果聲請清算程序駁回
受任律師

游先生總債務新台幣3,393,441元,現打零工維生,每月薪資約新台幣20,000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含扶養費約19,500元。

律師解說

經法院調查,游先生所主張之上開事實雖然有提出相關證明文書及法院依職權向各主管機關調查資料。然其所提出之債務人清冊,於債務人姓名欄記載為「無」,債務金額及債務種類與原因均空白。法院訊問時發現聲請人未依消債條例第81條第3項規定,於債務人清冊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另命補正其債務人之姓名及地址,聲請人陳報稱該朋友五年前已離開居住地無法聯絡等語,查既然借錢給該朋友達120萬元之多,竟然稱不知其朋友姓名,有消債條例第8條清算不合程式及第46條第3款規定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之情事,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次查,聲請人曾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約嗣於96年2月未依約繳款而毀諾。縱然自93年起工作不穩定,而無法繼續履約,然此係協商成立時聲請人所能預期之事由,並非協商時無法預期之事由,竟於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且未能證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自難認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毀諾。

又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