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因禍得福,因為被公司資遣,法院免除全部債務

案例事實
委託人
案件結果總債務新台幣5,161,696元,法院裁定應予免責
受任律師

楊先生積欠3家銀行、2家資產管理公司、1家產物保險公司及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債務,聲請更生程序因為被公司資遣沒有收入,導致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依法轉入清算程序。

律師解說

楊先生患有輕鬱症、廣泛焦慮症及酒精依賴,遭公司資遣後覓職不易,收入不穩定,無固定收入提出診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等為證。所提之更生方案依法無法認可,名下財產只有機車一部及存款經拍賣後合計共12,219元分配給各債權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間,薪資收入共計358,765元,需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455,376元已無餘額,法院足認債務人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亦查無聲請人有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情形。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已終結確定,法院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規定應不免責情形,應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