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遇人不淑,獨力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一個生父不詳、一個入監服刑,透過清算免除全部債務

案例事實
委託人
案件結果法院裁定應予免責
受任律師

劉小姐積欠4家銀行、5家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每月收入24,000元是苗栗縣政府辦理之以工代賑專案工作,獨力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一名生父入監服刑、一名生父不詳,致均無法負擔扶養義務。

律師解說

劉小姐於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每月薪資收入為24,000元,經扣除自身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12,388元、扶養費13,086元後,已無任何餘額。此與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不符,自應認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按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同條例第134 條其餘各款所定不免責之情事,自應由債權人舉證以實其說。

綜上所述,債務人既已經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且又查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或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事由;法院自應予免責。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