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外遇還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嗎?如何應對?

案例事實
委託人陳先生
案件結果勝訴
受任律師張思涵律師


陳先生與陳太太結婚10年,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陳太太於近日不知何故,突然開始疏遠,陳先生隱約察覺不對勁,但問陳太太也問不出結果,直到某日整理倉庫時,竟發現太太舊手機中存儲存了與同事間的曖昧對話,陳先生據此質問太太是否外遇,不料太太矢口否認,陳先生考慮了幾天後,決定要與陳太太離婚,但陳太太此時卻告訴陳先生,若要離婚,不但會爭取子女監護權,同時也會向陳先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陳先生氣不打一處來,明明是太太做錯事,為何還如此理直氣壯,因而透過朋友介紹下找到楊律師及張律師尋求幫助。

律師解說

本案中,陳太太雖然願意離婚,但就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侵害配偶權無法達成協議,因而楊律師、張律師建議陳先生就下列事項直接起訴,由法院來判決:

一、離婚

依照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婚姻中有過失的一方是不能提起離婚的,因此本案中,有過失的一方是陳太太,自然只有陳先生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二、監護權
監護權部分必須考量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通常法院會指派社工或家事調查官做成調查報告,並將此調查報告作為判斷由誰擔任監護人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之參考,而未成年子女的年齡、性別、家長的陪同時間,也都是參考指標。時常有當事人會詢問:對方有經濟優勢,我只是家庭主婦(夫),有可能爭取到監護權嗎?實務上,經濟優勢並非判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重點,因為子女最需要的還是父母的陪伴、關懷及正確的教導,徒有經濟優勢卻無法給予子女應有的教育及關懷,並非為子女的最佳利益。本案中,陳先生和陳太太陪伴孩子的時間均等,此時就需要律師來說服法官,為甚麼陳先生比較適合做為監護人

三、侵害配偶權
提起侵害配偶權時,常是連同外遇者及外遇對象一起告,但有些民眾因為不願意追究配偶,因此選擇只提告外遇對象。本案中,陳先生選擇就陳太太及外遇對象一同提告。

 

 

法院判決


陳先生向法院提起前面諸多訴求後,果不其然,陳太太也提起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然無論婚姻中否有第三者介入,都不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但剩餘財產分配的金額卻可以依照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做調整,假設陳太太花錢如流水,時常為不必要的奢侈消費,對於家庭無貢獻或協力,那麼當然可請求法院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

本案當中,雙方對於離婚沒有異議,因此當然由法院判決離婚,而監護權部分,在楊律師、張律師的努力說服下,法官最終採信由陳先生擔任監護人確實較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至於剩餘財產及侵害配偶權部分,楊律師、張律師選擇與陳太太談判,談判結果,最終由陳先生撤回對陳太太的侵害配偶權的訴訟(陳先生仍然可以繼續追究小王的侵權責任),陳太太則撤回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如此一來陳先生不但可以繼續追究外遇對象的責任,也避免財產損害,實謂一舉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