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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先簽好離婚協議書,事後再找證人補簽名可以嗎?

不可以。我國民法有關協議離婚,規定於民法第1050條:「兩願協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中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證人必須年滿二十歲或雖未滿二十歲但已結婚者,也就是須具有「行為能力之人」。再者,證人必須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雙方確有離婚的意思才行,所以證人事後補簽名,既無法悉知離婚當時離婚當事人的真意,而不能證明雙方確實有離婚的協議,故證人事後補簽名的離婚協議書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要件而不生離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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