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經理人、業務算是「勞工」嗎?

僱傭、承攬、委任?可別傻傻分不清楚你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
若不是勞基法規定適用行業之受僱勞工,就不適用勞基法關於任意解僱、資遣費、退休金之規定,因而判斷勞工是不是受僱關係就顯得非常重要了,按勞基法第2條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目前實務在判斷是否為勞工時,認為應包括下列要件:

(一)與雇主間具有從屬關係(包括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
(二)提供勞務以換取報酬。所以在作個案實質判斷是否屬勞基法中之勞工均遵循上列標準認定。

公司的經理人是否屬勞基法中之勞工?保險公司業務員、區經理又是否屬勞工?
公司經理人,保險公司之業務員、區經理和公司間究屬委任關係或勞動契約關係不可一概而論,應以二者間之實質關係判斷。具體判斷標準包括勞工出退勤是否打卡?是否應辦理請假手續?是否接受考績?對於提供勞務之方法是否擁有較大之決定權?有無人事任免考核權、業務決定權等裁量權限等,常成為認定勞工之標準。所以在認定勞資雙方之法律關係,絕不是僅查書面契約加以排除、規避的,有些公司雖以委任、承攬名義之契約,但體制上仍具有從屬關係,這樣不合法的做法不但導致資方吃上敗訴的結果還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