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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被告應發道歉,被告不履行,可否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會如何處理?

依照執行名義,債務人應該為一定的行為,而該為一定的行為,而該行為並不需要債務人親自為之,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依照執行名義,債務人應該為一定的行為,而該為一定的行為,而該行為並不需要債務人親自為之,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之情形如拆除房屋或圍牆,修理汽車或音響,修剪花木或耕田。這些情形,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執行處可以酌定數額,命債務人預行支付,如果命第三人代為履行的費用,需有專門知識技能的人始能定其數額者,執行法院在必要時得命鑑定人鑑定其數額,其預行支付的數額不足時,得命再預付,如果未命債務人預付,而由債權人墊付全部或一部時,得聲請執行法院確定費用額,並就債務人的財產為執行。執行名義如果是命債務人交付一定數量的代替物,債務人無物交付時,債務人應該採買交付,債務人不為此項採買時,可以債務人的費用,命第三人代為採買交付,命令支出費用的裁定,可以做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的一切財產為執行。
  法院判決被告應登報道歉,此種行為,係屬可以代替的行為,執行法院接獲此種執行事件後,可發自動履行之命令,命債務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依執行名義履行,逾期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可命原告將執行名義持往報社估價刊登之費用,或由執行法院發函報社查明,估價後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預繳之數額通知被告繳納,被告不為繳納時,可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取得足夠之費用後,由原告或第三人持往報社刊登。亦可由原告墊付費用,先刊登於報紙,取得登報費用之繳納收據後,由執行法院裁定命被告給付,其不為給付時,可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