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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誤為查封,權利受損害人的人如何提起救濟?

異議之訴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所謂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執之權利,依照四十四年台上第七二ㄧ號判例所指乃為︰對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職故,因誤封而權利受損之人,自得主張對執行標的物有所權,提起訴訟排除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