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實務上認為,如郵差直接投遞信件至個人之信箱,並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收信處是類似工廠、學校等開架陳列式之信箱,由個人自己去收取,由於是不特定人均得知悉,所以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如果能證明所誹謗之事為真實,是否就不構成犯罪?
侮辱或誹謗之被害人有無包括公司、商號在內?
公然侮辱或誹謗,一定會被法官判刑、被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