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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話中為誹謗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所以單純傳述並不足以構成誹謗罪,仍必須證明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或行為。所以某丁在電話中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法官認為某丁是向特定之對象表達意見,並不是向特定之多數人陳述,不符合刑法誹謗罪所規定之「散布於眾」的要件,因此判決某丁無罪。(93年度易字第23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