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隨意將他人車牌挪為己用,成立侵占罪

◆前提事實:
甲在工地撿到一面機車車牌,由於自己的車牌因交通違規而遭吊扣,所以把撿到車牌懸掛在自己的機車之上,供自己代步用,後來被警方查獲,甲的行為算不算犯罪?

◆案件見解:
應成立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拾獲遺失物為生活上常見的情形,甲將撿到的車牌據為己有會因該車牌是無主物還是遺失物而異其法律效果,「無主物」指的是沒有所有權的物品,也就是所有權人將物拋棄;而「遺失物」是指是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換言之,遺失物已經脫離本人的持有支配,但是其脫離持有,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也與第三人無關,是偶而的脫離持有關係,常見的例如錢包、鑰匙遺失。無主物和遺失物在外觀上通常無法辨識,因此在拾獲物品時,必須先依照民法第803條到807條規定將拾得遺失物作失物招領或是交給警察機關處理,否則若將該物品據為己有,將構成刑法侵占遺失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