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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可以被宣告緩刑?

緩刑」就是暫緩刑的執行,是對於特定情形下的犯人,通常是對於初犯或輕微犯罪者,為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避免罪刑輕微的被告在監獄中學到更多惡習,並且滛了獎勵犯人改過自新,而將刑罰置於停止執行的狀態,在一定期間內,受刑人如無犯罪行為,原本所宣告的刑就不必再執行,與沒有犯過罪一樣。

而依據我國刑法第74條的規定,宣告緩刑要符合四個條件:
(一) 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一些重罪是不可緩刑的,像殺人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法院把法定本刑一減再減,從十
年減到二年,才可以宣告緩刑,這種機會很少,因為減刑也要有法律上理由,不是想減就可以減的。
(二) 從來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
如果過去犯的罪是被法院判處拘役或者罰金,就沒有關係;或者過去犯的是過失犯罪,也不生影響。
(三) 以前雖然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經過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
(四) 須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究竟有沒有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形,法院應該從犯罪的一切狀況、犯罪後的態度和國家的刑事政策加以審酌,並且有自由裁量的權限。所以,法院對於合於緩刑條件的案件,在審酌過後,沒有宣告緩刑,這件判決也不會產生違法的問題。

在司法實務上,被告有無與被害人和解,往往是法院宣告緩刑的重要判斷,尤其在財產型犯罪以及車禍事件(包含肇事逃逸),而和解成立與否,除了雙方就條件能否達成共識以外,委託第三方協助和談,常成為雙方能否順利和解的關鍵因素,因第三人可從旁觀者角度分析評估,有助於紛爭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