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車禍肇事可以獲得緩起訴嗎?

◆前提事實:
甲某日駕車超速不慎撞到路人乙,因車速過快倒致乙當場死亡。甲被告過失致死罪,但因為甲知道肇事責任在自己,願意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並付出一筆賠償金,案經地檢檢察官偵辦後,因雙方已達成和解且甲並無任何前科,也痛改前非,檢察官據此為緩起訴處分。


◆案件見解:
緩起訴為「暫緩起訴」的意思,這是檢察官的職權,若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檢察官斟酌後,認為案情輕微且被告有悔意的話,檢察官就可為緩起訴處分。須注意的是,緩起訴處分乃檢察官之職權,無須徵得被告之同意,惟因緩起訴一般皆會附帶要求被告為某些作為,而這些要求被告未遵守時,會撤銷緩起訴處分,重行偵查案件,故一般均會先徵得被告同意後再為緩起訴處分。


在毒品各項罪中,除違犯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以外,被告可向檢察官詢問是否適用緩起訴機會,並適當表現出誠意;惟檢察官依法令、斟酌案情等條件後,有最後決定權,所以被告並非一定可獲得緩起訴。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須將案件送高檢或高分檢再議,而若高檢或高分檢的檢察官認為本案為緩起訴處分並無不當時,就會將該再議駁回,至此,本案緩起訴處分算告確定,被告只要照緩起訴處分的內容去做,並於緩起訴期間內不發生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各款事項,便會依第260條之規定不得再行起訴,被告就不用擔心這件案子會被再拿出來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