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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可以緩起訴的案件有哪些?要件為何?

◆前提事實:
甲因求職而提供金融帳戶、密碼給雇主,不料雇主實際上是詐騙集團,甲因此被檢方以詐欺幫助犯之被告傳喚,甲有無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

◆案件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 253-1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而刑法第57條考量的情形為:「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下列案件的法定刑,均符合緩起訴之要件:

(1)酒駕案件(但因為酒駕致人死亡者,不得緩起訴)
(2)竊盜罪
(3)偽造文書案件
(4)賭博案件中的賭客
(5)過失傷害案件(如車禍案件)
(6)故買贓物案件
(7)商標法案件(販賣仿冒品案件)
(8)詐欺案件中的幫助犯(提供帳戶供匯款用)
(9)電業法案件中的竊電罪(改變電度表之構造而竊電)
(10)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違反保護令部分)
(11)恐嚇案件
(12)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納稅義務人逃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