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猥褻的認定標準

◆前提事實:
一名婦人前往中醫推拿時,遭推拿師以施氣功取出體內壞東西為由,趁機搓揉胸部、撫摸下體,要求婦人想像過程中有「媽祖」保佑,婦人不甘心受辱,要求診所將推拿師開除,但診所卻不處理,婦人憤而提告,但推拿師到案後竟說:「這是我自創的推拿法」。

◆案件見解:
本案例首先須判斷的是推拿師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猥褻行為。實務上認為猥褻是指該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也就是說,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都算是猥褻行為。至於推拿師辯稱是自創的推拿法,可能無法因此卸責,因為就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認知,推拿畢竟不同於婦產科醫生對病患做診療或內診時,往往須觸及病患之下體及敏感處。又現行法律將原本「致使不能抗拒」的文字刪除,固然是為了避免舉證的困難,但也大幅提升了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只要是違反被害人其意願之行為,就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法律上會被科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就本案例而言,縱使推拿師證明並沒有用強制手段威脅婦人,但推拿師和婦人間具有醫療關係,也可能構成對於因醫療關係之人利用機會之猥褻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看來,推拿師真是劫數難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