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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的流程為何?需要多少時間?

因離婚是屬強制調解事件,所以在提起離婚訴訟後,法院開庭前會先送調解,由調解委員即進行諮商調解,調解制度的目的在於讓公正理性之第三方即調解委員,來進行家庭事件之強制調解程序,促使當事人能自願性參與,和平對話,理性溝通,雙方妥協,尋求雙贏並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又因法官開庭審理往往須給雙方充分的陳述和舉證,必要時又要對當事人開導使其理性溝通,以順利進行審理詳查事證。又因為涉及應適度了解當事人家庭背景等資料,須透過社工人員進行訪查,所以第一審即地方法院從起訴到法院判決,除非事證很明確(例如:家暴),否則半年以上是常有的情形。

第二審除非上訴的一方有新的事證提出來要調查,否則所花時間會較短,第三審則屬法律審,原則上不開庭,如果沒有發回更審,大概耗時3到4個月,所以一個離婚案件從起訴到不服之一方上訴到判決確定,超過一年是很常有的情形甚至拖至二年。有關其訴訟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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