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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不可以請求裁判離婚?

即便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事由,但有權請求離婚的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請求離婚:
1.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或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2.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3.知悉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之情事,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