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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坑洞害路人摔傷,可以要求國賠嗎?

◆前提事實:
洪小姐在某日下午,走路經過有紅磚道路的公有公共設施時,因為路面不平有坑洞且未設置警示或圍籬,導致洪小姐面朝下摔倒在地,而有右手第五指掌骨骨折、上唇開放性傷口、上肢及左膝挫擦傷、兩顆牙齒斷裂等傷害。相信這是很多民眾會遇到的問題,畢竟我們國家的道路總是修修補補、坑坑洞洞,機車騎士因道路坑洞摔殘或國賠的新聞前陣子才上報,以洪小姐的案例,可以獲得國賠嗎?

◆案件見解:
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的立法,是在使政府對於提供人民使用的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的義務,所以在公共設施並非通常應有的安全狀態或功能時,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的實施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的具體行為,則是訴訟的關鍵。如果設置或管理機關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有及時且必要的具體措施,應認為管理並無欠缺,也就沒有國家賠償責任的問題,故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公有公共設施的管理有無欠缺,須視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有無及時採取足以防止危險損害發生的具體措施為斷。以本件而言,因都發局在會勘後曾發函給洪小姐表示紅磚道路鋪面不平會儘快改善,又法官履勘現場時,都發局也承認坑洞是事後補鋪,所以紅磚道路有不平整的情況,都發局在管理上確實是有缺失,導致洪小姐在走路經過這個紅磚道路時跌倒受傷,洪小姐主張都發局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然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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