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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後要撤銷親權,必須證明無血緣關係

小嵐是一位未婚媽媽,和有婦之夫生了一個小孩,孩子的爸爸有辦理認領手續,十幾年來都是小嵐在照顧小孩,小嵐可不可以不讓孩子的爸爸認領小孩?

應該不行。因為未婚生子女一但由生父認領後,相關的權利義務就會和其他婚生子女一樣,為了維持身分關係的安定性,所以一旦經父親認領後就幾乎不能再撤銷。但有一例外情形,就是發現爸爸和小孩根本沒有血緣關係,則爸爸、媽媽、小孩可以到法院提出「認領無效之訴」,但必須同時提出DNA鑑定報告。 另外,小嵐也可以拿出十幾年來小孩的花費單據來請求爸爸分攤撫養費用,若無法提出花費單據證明也沒有關係,小嵐可以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的全國消費性支出數據,以及個人所得稅申報資料,請法官斟酌雙方收入的情況,判斷孩子的爸爸應支付多少的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