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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時遭性侵害,可自行提起告訴

◆前提事實:

甲女在2001年遭性侵害,當時僅國小五年級未滿12歲,不敢告訴家人,現已滿18歲,甲女或其父母能不能再提起告訴?

◆案件見解:

可以。刑法在1999年,將強制性交罪修正為非告訴乃論,且,甲女被害當時只有12歲,根據刑法第222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強制性交,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其刑度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權之時效期間為20年,故目前仍在追訴期間內。因此甲女可直接以自己為告訴人向地檢署提起告訴。

另外,在民事方面,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也就是說,甲女就其所受之精神上痛苦也可以請求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