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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以情節重大解雇員工的標準

勞工擔心遇到慣老闆,而老闆最害怕的就是遇到難以管控的員工,實務上老闆為了方便企業管理,都會制定一套公司的工作規則,而常見有些雇主為了可以省下終止與員工間勞資關係的成本(通常是資遣費),往往會以員工違反工作規則為理由,進而主張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將員工解雇。不過雇主們要注意的是,所謂的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並非指勞工一旦出現違反公司工作守則的情形就可以合法解雇員工,還是需要觀察是否有符合「情節重大」之情況,也就是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由,已導致勞動關係進行受到干擾,客觀上難期待雇主除了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因此有賦予雇主立即終止勞動契約關係的權利,且必須是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相當。

而雇主得否合法解雇勞工,以下有一些判斷標準可供參考:

1、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是否重大

2、勞工是初次或累次違規

3、勞工是故意或過失違規

4、對雇主及所營事業致生之危險或損失,也就是該行為有損害企業的社會形象評價、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等

5、勞工到職時間久暫

同樣勞工朋友若自身或是親友遭到雇主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為由解雇,也可以參考上開標準自行檢視,是否有「情節重大」的情形,若認為雇主的解僱不合法,可以申請勞資調解以及到法院提訴訟,爭取自身的權益。

實務見解參考: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487 號民事判決、104 年台上字第 2185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