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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的影本同樣會成立偽造文書

◆前提事實:

姊弟間為了爭奪遺產,鬧的不可開交,姐姐拿出了遺產分配協議的影本,並據此主張遺產應該照此分配協議處理,但同為繼承人的弟弟卻發現這個分配協議的「影本」是假的,至地檢署控告姐姐行使偽造文書罪。姊姊在刑事程序中抗辯,使用影本不會構成偽造文書,因為影本之性質非屬文書,並不是偽造文書罪要處罰的客體。

◆案件解析:

關於上述案例,首先應先了解刑法上偽造文書和變造文書的差別為何,在實務上主要區別標準,在於稱「偽造」係無製作權利的人不法製作,具有創設性的文書,簡單解釋就是從無變有;若是「變造」則指無製作或改作權人變更他人作成之真正文書,不變更其本質者。案件中姊姊所提出的分配協議若是完全自行提出的,當然就是偽造,但若是本來有這個分配協議,指示日後被修該裡面部分內容,則應該屬於變造,不過偽造和變造比較多是法律層面的區分,事實上在刑法中不論是偽造還是變造文書,罰責都是一樣的。

另一個問題,使用偽造的影本會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按現行的法院判決見解,應該是採肯定的態度,理由是因為,文書影本在國人實際生活上可替代原本使用,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信用性,故在一般情況下可予以通用,應認其為與原本作成名義人直接所表示意思之文書無異,自非不得為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之客體。若是一般民眾,不甚觸犯到偽造、變造文書的行為,建議您尋找專業的法律諮詢,尋求較正確的法律意見,避免吃上刑責。

判決參考: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514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