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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僅判決分割土地,未命拆除土地上房屋,如何強制執行?

◆前提事實

楊先生和其餘四人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土地上有建物數棟,楊先生向法院訴請分割土地,嗣後法院判決之分割方法係原物分割,惟楊先生分得之土地,有其他人之建物座落於上,判決主文卻未載明拆除該建物,楊先生是否得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拆屋還地

 

◆案件見解:

司法院74年11月8日廳民一字第869號函釋:「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執行名義命債務人返還土地,雖未命拆卸土地上之房屋,惟由強制執行法第125條所準用之第100條法意推之,該執行名義當然含有使債務人拆卸房屋之效力(本院院解字第3583號解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依此實務見解,該判決係執行名義,由判決內容即可推知含有拆除土地上房屋之效力,故楊先生仍可持分割土地之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拆除該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