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從W飯店案認識毒品犯罪

W飯店案件鬧得沸沸揚揚,再度顯出我國毒品氾濫的社會問題,也剛好藉由這次的社會事件,簡單來談一下毒品犯罪中幾個法律問題。

新興毒品喪屍藥

首先,我們要談一下所謂的喪屍藥,因據報載參加W飯店毒趴喪命郭姓小模毒物報告出爐,體內含有毒品成分,除了常見的安非他命、搖頭丸之外,還包括高濃度的「卡西酮類毒品」,這種毒品是屬於禁藥的一種,是近期新興的毒品種類,根據實際案例,施用者會出現幻覺以及攻擊性,因為使用後的人很像電影裡的「喪屍」,因此又被俗稱為喪屍藥。

毒品分級內容

要了解毒品案件,一定要知道毒品的分級,因為我對於不同級數的毒品所觸犯的刑事責任都有不一樣的規定。毒品分級主要規定是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所規定,可以分成四級,分類依據依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其品項如下:

1、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

3、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4、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轉讓毒品之刑責

有些人會誤以為只有販毒才會抓去關,把毒品給給朋友吸食不拿錢就沒事,事實上是大錯特錯。在毒品案件中,除了持有、販賣以外,最常見的就是轉讓毒品,如前面所提到的,轉讓毒品因為有高度處罰的必要性,因此刑責與持有毒品相比重上非常多,若轉讓一級毒品者,最重是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轉讓二級毒品則是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W飯店中出現了二級的安非他命,如果可以證明是何人提供,縱然沒有販賣,一樣會構成轉讓二級毒品的犯罪。

一罪一罰

一罪一罰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可稱為一罪不二罰原則,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自己的過錯負責時,一個犯罪行為,刑法上只要給予一次處罰就已經足夠,不需要也不可以對於一個犯罪行為,給予兩次的處罰。但是毒品案件通常刑事責任會非常的重,也就在於這一罪一罰的規定,只要行為時間可以區分,每一次的轉讓或販賣行為都單獨成立一個犯罪,加上毒品屬刑度本來就比較重,合併起來的刑事責任通常都很可觀。

同時觸犯藥事法,優先適用藥事法

自從新修訂藥事法規定後,毒品犯罪除了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更可能因為毒品的種類同樣屬於禁藥,在轉讓、販賣禁藥等行為則要受到藥事法處罰。而且藥事法的處罰可能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更重,在實務上,因為藥事法的處罰更重,而且被認定屬於特別法,只要有同時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和犯藥事法的案件,往往會先以藥事法起訴,除非後續可以藉由沒有無法舉證屬於成分確實屬於禁藥,或是主觀是沒有此意圖抗辯成立,不然就可能會優先適用藥事法較重的規定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