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從樂陞騙局看羈押交保制度

台北地檢署偵辦樂陞案,查出樂陞前董事長許金龍涉嫌自導自演,欺瞞董事會與大陸公司簽訂密約,虛偽發行私募股票套利近四十億元,還將部分資金交給股市金主,透過楊瑞仁操縱股價牟利,故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許、楊等十人,檢方更對許金龍求處有期徒刑最高刑度30年。許金龍移審法院後,法官裁定以六千萬現金、兩億元人保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但許因籌不出保金,確定要回牢中過年。

我國羈押制度

羈押是刑事案件常見的程序,目的在於避免被告逃亡、湮滅證據、串證,而羈押制度又可以區分為偵查中的羈押以及審判中的羈押,但法律特別規定只要是涉及羈押與否的問題,就算在由檢察官主導的偵查程序中,也要由法官來做認定,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開羈押庭」。而法院認定是否構成羈押的必要,需要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上足認有逃亡、湮滅證據、串證之虞。若是法院認為被告無羈押的必要時,另外得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方式代替羈押,以確保被告會出庭受審。

什麼是現金保,什麼又是人保

前面提到交保,交保是發生在法院認為被告犯嫌重大,但沒有羈押的必要,通常是因為案件的偵查已經告了一個段落,認為沒有滅證或串證的危險,以交保作為防止被告逃亡的方式,簡單來說就是壓錢在法院那邊換取片刻的自由。

交保又有兩種不同型態,一個是傳統的「現金保」,也就是法官裁定一個金額,被告直接繳納該金額之現金或有價證券,另一種則是如同樂陞案法官裁定的「人保」,按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應由當地「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也就是有相當社經地位、足使檢方信賴的人出具保證書,並載明一筆保證金額,若是未來被告棄保潛逃,檢方或法院就會找保證人追繳保金。而現金保及人保在重大案件為免被告逃亡交保金額較大,有時法官會一併使用,日前魏應充所涉假油案,台北地院就是裁定命魏應充以3億元交保,另須提出10億元的人保。

同意交保不等於無罪釋放

許多法律素人,在看到新聞報導社會矚目案件的被告交保候傳,就大罵恐龍法官、司法已死之類的話語,好像被告已經無罪,這其實是一個非常錯誤的觀念,同意交保不等於無罪釋放,交保只是法官判定沒有羈押的必要,並非法官判定沒有犯罪,被告是否有罪,還是須要看後續審判過程證據的呈現。如新聞中的樂陞案,雖然法官裁定被告可以交保,但若是檢察官已經取得足夠的證據,被告未來還是很有可能被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