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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新法預備上路,未來車手、人頭恐重判

注意洗錢防制新法將於106528日上路

洗錢防制法的修法草案是由法務部提出,目的是認為國際社會日益重視跨境犯罪、洗錢等行為,台灣為與國際接軌並強化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人肉運鈔洗錢的決心,因此有重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的必要,將常見詐騙案件中,提供帳戶供人詐騙的人頭、協助領取贓款的車手,此兩類犯行明確列為洗錢行為,並以洗錢防制法規範。新法於105年12月28日正式修正通過,並定於半年後開始生效上路。

取消500萬及重罪之限制

過去洗錢防制法無法有效運用最大原因在於,有所謂犯罪金額五百萬元以上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案件類型限制,才會援引該法處罰,新法為擴大適用,也取消五百萬元門檻,並改為到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的案件均可適用,更將詐欺罪名列其中,處罰被告的洗錢行為。

人頭帳戶條款

使用人頭帳戶一直以來都是詐騙集團慣用伎倆,最大目的就是可以避免日後遭到查緝,過去實務上提供人頭帳戶之人多會以幫助詐欺認定犯罪,新的洗錢防制法將「提供人頭帳戶供他人從事不法」的行為,列入洗錢行為,最重可判刑7年、併科5百萬元罰金。

不過新法立意雖然良好,但以目前我國有越來越多的人頭帳戶是因為當事人涉世未深,多是利用找工作或協助貸款的名義,而遭到詐騙集團詐騙取得,對於這些本屬於社會較弱勢族群之人,以重罪去起訴處罰,是否真的可有效嚇阻詐騙,值得省思。

車手條款

新法也特別將犯罪集團的車手納入處罰涵蓋範圍,因為一銀的盜領案,車手條款又被稱為「安德魯條款」,將「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的犯罪行為,列入洗錢行為,最重一樣可判刑7年、併科5百萬元罰金。新法試圖將詐騙集團的車手過去常因為較難連結完整犯罪構成要件而無法重判的情況改善,至於新法上路後實際的運作,是否可確實達到嚇阻詐騙集團利用車手取走贓款的問題,值得進一步觀察。不過如同本文前所提及,不論是車手還是人頭戶,多是屬於社會較為弱勢或不諳世事的年輕族群,對於這類人,嚴刑峻罰是否有其必要性,或可以達到目的,恐怕要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