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遺囑作成方式有哪些?

遺囑須依照一定方式作成才是有效的遺囑,反之即屬無效,無效的遺囑就算寫得再漂亮,在法律上也沒有任何意義。

一、自書遺囑→自己寫

1.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並記名年、月、日。

2.遺囑人親自簽名。

3.如有增減、塗改,要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Q.科技時代,自書遺囑用電腦打字可以嗎?

A.不可以,牴寫「自書」的文義,形同無效。  

Q.沒有簽名,用蓋章或蓋手印替代,可以嗎?

A.不可以,法條僅規定「簽名」,不含其他方式,如果不會簽名者,建議請律師代筆遺囑。 

Q.如果增減、塗改處,忘記註明和簽名怎麼辦?

A.如果是無關重要的地方,不影響遺囑效力。

二、公證遺囑→請公證人寫

1.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於見證人在場之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三、密封遺囑→寫好密封後才拿去給公證人(用於不想讓人知道遺囑內容時)

1.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並將遺 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

2.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這個已密封的遺囑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果是別人幫忙寫的,要另外陳述寫的人的姓名、住址。

3.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Q.密封很複雜也少人用,自己寫好了,但如果搞錯密封遺囑的程序,遺囑還有效嗎?

A.如果遺囑本身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還是有效。

四、代筆遺囑→請別人代寫(請熟知法律規定的律師代擬最洽當)

1.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3.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不能簽名的話,可以蓋指印)

五、口授遺囑→快死了緊急說出來讓別人筆記

必須是遺囑人已「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行。

兩種口授遺囑的方式: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Q.如果病好了,口授遺囑還有效嗎?

A.假如健康狀況改善,可以用其他方式立遺囑,口授遺囑三個月後就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