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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常見-從保管財產變成侵占

報載《新北市一名林姓女子2008年間受託幫罹癌的姊姊保管1000萬元,存入自己戶頭,卻趁姊姊病情惡化之際盜領一空,數月後林姊病逝,她女兒始終不知母親生前有這筆存款,直到2013年整修房屋期間,意外在亡母的外套發現當年銀行取款憑條,向銀行調閱存提款記錄,才揭發阿姨貪婪惡行。新北地檢署今依侵占罪將林女起訴。

 

法律評析

侵占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是侵占最基本的犯罪行為態樣,當行為人客觀上將自己受他人委託而合法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也對據為己有的行為有所認識時,就觸犯本罪。另外,刑法上依據不同的犯罪行為類型,又將侵占罪區分為「普通侵占罪」、「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和「侵占遺失物罪」。

侵佔罪和竊盜罪之不同

一般人對於侵占和竊盜常傻傻分不清楚,往往會說出你這樣的行為同時觸犯侵占和竊盜????但侵佔罪和竊盜罪有著根本上的差異,要構成侵佔罪如前所述,是犯罪行為人之前先是透過例如所有人託管等方式合法持有物品,只是後來改變要據為已有;但如果犯罪行為人一開始並沒有取得物品的管理支配權利,卻擅自拿走,則應直接成立竊盜犯行。

常見家族間構成侵占罪的案例

家族間因為有一定的信賴關係,因此較常會出現協助保管財產的狀況,不論是現金還是土地均時有所聞,而家中長輩若因身體不好更是常有將財產預先交由某一名子女託管,此時應注意,協助託管財物之人此時僅有保管責任,若是見錢眼開,擅自將財產花掉,或是未經同意給第三人,都會成立侵占罪,實務上許多的家族糾紛也都是由此而來的。

至於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的注意事項,因為屬於親屬間犯侵佔罪,法條有特別規定屬於告訴乃論,因此有告訴權人(被害人、配偶等)知悉有侵占事實以後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時間過了刑事犯罪部分就不能追究了,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遭侵占之財產。但若是家中長輩因年紀過大、失智等因素,無法自行提告,則可由家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