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夫妻悔婚 返還聘金

報載《台中張姓男子前年與女友結婚前,女友盼張男包「兩個不限金額的紅包」給她父母,代她報答父母恩,張男母親得知不滿,他則兩紅包各包六千元。但紅包風波引爆雙方親家母不悅,搞到張母欲「離家成全小倆口」,女方挽留婆婆後卻發現丈夫沒去登記結婚,返回娘家,張男怒告女方違反婚約求償八十七萬元,雙方並當庭協議離婚,一審判女方免賠,二審逆轉日前判女方須還聘金三十六萬元。

請注意,宴客不是結婚的生效要件

法律已經修改很久了,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因此依照現行法,結婚的生效條件是採登記婚,已非過去的儀式婚,所以首先張先生及女友雖然舉行了婚宴,但卻一直沒有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所以仍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

解除婚約得要求返還贈與物

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婚約當事人常因婚約而贈與他方財物,增進當事人之情感,以期望達到成立婚姻的目的,如果該婚約無效、解除、撤銷,而導致婚約無法履行時,則他方應該返還贈與物。所謂「贈與物」,不以傳統習俗的聘禮為限,包括為增進當事人的情感,促使婚姻有效成立之一切贈與物,所以像本件的金飾和鑽戒等物品,也算是贈與物,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要注意的是,請求返還的期間有二年消滅時效的問題,自婚約解除起算的二年內都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過了二年時效消滅就無法請求了。張先生及女友在訴訟過程中合意解除婚約,依本條規定,當可以向他方請求返還因婚約而給付的贈與物。

已結婚再離婚,就不得請求返還聘金

前面所提到請求返還聘金、聘禮的前提,必須要雙方還沒有結婚,倘若女方已經履行婚約與男方結婚,則是為婚約的條件已經履行,事後雙方再因為任何因素離婚,男方都不能再向女方請求返還聘金或聘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