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面對未成年犯罪之省思-以孫安佐案為例

◆案件事實

父母在事業上的成功,未必能投射到子女身上,相反的,也有許多社會名流的子女誤入歧徒,更顯示在兒童、少年在成長的過程中,父母陪伴、教育的重要性。而民眾愛聽名人八卦,當名人子女發生刑事案件時,更是媒體追逐報導的目標,不過在兒少案件中,司法機關和媒體對於未成年青少年權益的保障,也是值得從另一個角度來思考的問題。

孫鵬與狄鶯之子孫安佐,在美國遭警方查獲持有眾多軍火,並曾揚言到學校掃射,遭美國警方逮捕拘禁。又掀起了狄鶯是否溺愛子女的討論,占據多日新聞版面,而輿論也多半採取戲謔角度看待此事,諷刺狄鶯如何寵子,並指責孫安佐。從這個事件,我們除了對孫安佐感到可惜、對父母教育的反省外,在兒少案件當事人權益方面,也是必須加以兼顧的。

 

◆律師解說

未成年犯罪的揭露及處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大致規定:除了為增進兒少權益或公益之目的外,媒體、行政、司法機關不得對外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之資訊。所以在涉及少年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目前詐欺、毒品占大多數),司法機關對兒少之身分資料,就算是犯罪被告,也會加以遮蓋或隱匿,另外彌封真實姓名對照表(不會對外公布或提供閱覽),沒辦法看出實際當事人為何人。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兒少的權益,固然兒童及少年犯了錯,但畢竟考量其本身社會智識經驗的不足,在受了應有的懲罰後,不希望讓污點永遠跟隨著,讓犯錯的少年能有自新的機會,所以少年案件在執行完畢二年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也不會再登載過去的犯罪資訊。

探求犯罪嫌疑人的過去,應該是用以瞭解犯罪性格的成因,以預防其他犯罪,而不是用以嘲諷犯嫌

以國內實務來說,對於兒少案件的報導,司法機關對外都不會揭露兒少的個人資料,媒體報導時也會自律在照片加上馬賽克,不過從美國警方在孫安佐案的處理方式,可看出美國人對於恐攻的重視程度,雖然還未造成實害,且當事人年紀很輕,還是大動作向媒體公布並展示扣得的武器,媒體也輕易取得孫安佐被捕所拍攝的大頭照。雖然孫安佐已經年滿18歲,已非兒少法所定義的少年(12歲以下為兒童;12歲至18歲為少年),尚不受上開法律的限制,但如果能以上開角度思考,除了對於孫安佐案件的報導外,又繼續訪問孫安佐過去的同學,追查孫安佐國中時和女同學的糾紛、恐嚇同學等事績時,反而使孫安佐未來也難以在社會上立足,並不是看待社事件的正確態度。

如果幫助犯錯之人自新,經過矯正後,需要社會給予機會

孫安佐就讀薇閣小學、薇格中學、康橋國際學校,接著到美國賓州就讀高中,都是一般民眾無法負擔學費的貴族學校,更值得我們省思,小孩的品格教育是最重要的,並不是學校多好、學費多貴,就能取得父母的親職教育功能。律師在辦案過程中,也曾接觸過許多年輕就入監、遭押的涉案被告,跟被告接觸的過程中,其實可以瞭解到他們本性多半不壞,而是後天和同儕的影響,因而鑄下遺憾的錯誤,也看過不少雖然年輕犯過錯,但也重新改過而在社會占有一席領域的案例,所以從這次事件,我們應該瞭解到,小孩犯了錯,自然要付出應有的處罰,但未來如何幫助他重新站起,除了是父母的責任外,社會上也應該給予更多的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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