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是重傷還是殺人未遂?

台南吳姓退休員警去年4月間在東區燒烤店與王姓男子等3名友人喝酒,卻為多年前的口角吵了起來,王不滿 離席,隨後從車上拿出1把短柄武士刀及短警棍折返現場,從背後襲擊吳猛刺,硬生生刺入右上背,血流滿地,吳連柄帶刀緊急送醫,倖免於難,但脊損神經遭裁斷重傷,王辯稱拿刀防衛,混亂中不慎揮刀刺中對方。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王犯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法律分析

 

重傷(刑法第10條、第278條)

刑法對於何謂重傷有做出定義,與一般民眾認知及媒體報導的重傷不太相同。稱重傷者,指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毀敗,指生理機能完全且永久喪失,即使經過診治也無法恢復原狀;嚴重減損則指雖未完全喪失機能,但已喪失大部分機能,檢驗生理機能對於原本功能的影響程度是否嚴重判斷,例如斷人腳筋,被害人腳雖還在,但已喪失腳可以行走的功能,就算嚴重減損,構成重傷。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指對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重大難治,只要依現代醫療技術,無法治療或治療耗費過大資源就算,且目前法院見解大部分認為不需達到重大所指的傷勢接近生命危險,例如遭人潑酸毀容,治療需耗費過大資源,也算重傷,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未遂(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院對於應處殺人未遂或重傷罪,以被害人遭受行為人侵害而未發生死傷之犯罪結果時,行為人到底是基於殺人或是傷害的意思而為侵害行為,而此判斷標準除應依行為人之陳述,還應考量行為人的客觀行為與行為結果來判斷。

本件王男揮刀刺傷吳男,已造成吳男脊損神經遭裁斷處永久喪失功能,無法行走及自理便溺,構成刑法上的重傷,但法院認為王男是對吳男自右後背往左前心刺入刀子,從行為上來看王男已經不是只想傷害吳男,而是基於殺人意思刺下這刀,因此以殺人未遂對王男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