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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東侵占遺留物無罪案】

被告於民國99年7月2日,將其所有位於臺中市某處1樓及地下室之建物出租予告訴人經營餐廳使用,嗣於101年10月間,被告發覺告訴人將前開建物之地下室另行轉租他人使用,而於101年10月31日與奧訴人簽訂「房屋終止租賃契約書」,約定於101年11月24日終止前開租賃契約,被告並要求告訴人應將其遺留在前開建物1樓之冰箱、冷氣機及餐具等生財器具儘速搬離,惟告訴人均以尚未尋覓地點為由,未能將其所有之物品搬遷;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1年12月8日某時,在該處1樓,與新房客簽訂租賃契約之際,未經告訴人同意,將告訴人所有之物予以侵占入己,並予以變賣予不知情之新房客;嗣經告訴人於101年12月26日前往現場欲取回其所有物品之際,發覺門鎖已遭更換,始知悉上情,被告經檢察官調查認為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被起訴,被告為自澄清白,遂委任楊律師為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