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只要沒偷拍到就無罪?

高雄一名謝姓男子在捷運R14巨蛋站2號出口的地下手扶梯,見穿短裙的一名女子外貌亮麗,竟以手機伸入女子裙底偷拍,卻不慎碰觸到女子的腿被發現,報警怒告謝男涉嫌妨害秘密罪。但因手機故障,謝男什麼都沒拍到,最終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分析

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即發生以下要件時,構成本罪:

1.無故:即非基於正當理由情形下。

2.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

3.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使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時

4.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謝男所拍攝的為女子裙下部位,無論是女子本身的意願或已以衣物遮擋的客觀情狀中,都顯見是身體隱私部位,謝男無正當理由拍攝,已構成無故照相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所以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因為刑法第25條另有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以偷竊來說,只要曾經偷到東西(無論是否於得手後立即被人贓俱獲),就是既遂,若已著手於打破車窗,或破壞住家門鎖正要進入,但沒偷到東西就放棄或被抓到,就是未遂,刑法關於竊盜罪即不罰未遂,但仍可以毀損罪或無故侵入住宅罪處罰。而有特別規定要處罰未遂的罪,則例如殺人罪。本案中,謝男所犯為無故拍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妨害秘密罪,於檢察官偵查過程中發現,謝男因手機故障,甚麼都沒拍到,而本罪以行為人已窺視、竊聽或錄音、錄影、照相得手,才算既遂,謝男雖已著手將手機伸入女子裙底開始偷拍,但並沒有拍到,只能算是未遂,而妨害秘密罪不罰未遂,因此檢察官才在偵查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以行為不罰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