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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劈腿,提告求償成功

楊姓女子5年前與知名室內設計師陶繼綱交往、同居,期間還為他墮胎2次,去年卻發現陶男已經另跟劉姓女子結婚生子,楊女為此一度仰藥輕生,獲救後向媒體爆料,並向陶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發現,陶男在另案筆錄中曾承認「後來結婚沒有告訴她」,認定他確實隱瞞已婚事實,使楊女虛擲青春、受到極大精神痛苦,昨判陶應賠償60萬元,可上訴。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法律分析

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因他人侵權行為受有實際財產上損害,即依本條作為請求權基礎,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但新聞中時常可以看到,被害人主張自己受有精神上痛苦此種非財產上的損害,以此作為請求賠償的理由,究其在民法上的請求權基礎,則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而因民法第195條所請求的並非實際可估算的財產上損害,以人格權等受侵害而發生的精神上痛苦更因人而異,因此法院判決時發展出,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請求賠償之相當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程度、資力或經濟狀況綜合判斷之。

本案中,陶男與楊女的交往初始,雙方皆為單身,交往過程中陶男結婚,卻隱瞞已婚事實繼續與楊女交往,事情揭發後,楊女為此仰藥輕生,還反受陶妻提告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至此,陶男的隱瞞行為確已造成楊女極大的精神上痛苦,楊女即以人格權受侵害為由,向陶男請求100萬元損害賠償,本案可審酌為雙方經濟能力、地位,及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的程度,法院判賠陶男需向楊女賠償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