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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涉及刑事 更影響法官判決子女親權

法律系知名教授遭妻子指控,從去年1月開始到4月間7次在家毆打她,還拿厚重書本和鞋盒砸她,導致她脖子扭傷、臉部挫傷,憤而驗傷控告丈夫對她家暴,但名教授在警詢時否認家暴,台北地檢署偵查期間,妻子雖未與教授和解,但選擇撤告,由於家暴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妻子傷勢也未達重傷害程度,北檢只好將這名教授不起訴處分。

<引自蘋果日報>

男子因兒子買肉圓忘記加辣椒,不但動手掌摑兒子,還勒住妻子脖子,並將其丟出門外,藉以阻止妻子救兒,警方事後將其依傷害罪函送法辦,並查出6年前兩夫妻曾因教養問題吵架,社會局還為此介入調查,警方迅速幫這對母子申請保護令後安置。夫妻二人交往6年多才結婚,迄今已有12年之久,並育有1子,雙方因經濟及教養問題多次溝通未果,兩人感情因此由濃轉淡。男子最近向妻子提出離婚,但對方要求先過戶房子,雙方為此事時常發生爭吵。

<引自三立新聞網>

法律評析

    發現家暴情形時,不論是受害人本身或是親友、鄰居,都應先報警或撥打113專線處理,由婦幼隊員警協助後續驗傷、安置,以及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若有較長期保護的情形,例如:2年以內禁止騷擾、家庭暴力行為,需再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在這種情況,必須由法院開庭審理後,准予核發或不核發。(三種保護令差別請參考天秤座法律網專欄)。

    除了聲請保護令以外,受害人此時並可以向員警提出「家庭暴力罪」的告訴,這是指因為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例如家庭成員間犯刑法傷害、強制性交、遺棄、妨害自由等罪,此種情形是否可以撤回告訴,就回歸刑法做判斷,也就是新聞中教授妻提出家庭暴力之傷害罪,親屬間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仍得選擇撤回告訴。但如果是核發保護令之後,施暴者違反保護令時,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受害人表示願意原諒對方,檢察官仍應依法起訴交由法院審理,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除了以保護令制度為核心外,也以達成保障受暴婚姻下未成年子女成長利益為目的,主要規範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章 父母子女」,共計五個條文:1.子女親權之推定:43條;2.子女親權和子女會面交往之改定:44條;3.安全會面交往:45條;4.會面交往處所:46條;5. 家庭暴力事件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47條。

    其中第 43 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因此,在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訴訟的場合,父母爭取親權時,如果一方有家暴紀錄,法官除了參酌民法第 1055 條各項原則、因素以外應依法推定施暴者為「非善意父母」,判斷其不宜擔任親權人除非經加害人舉證或法院調查後斟酌具體資料為相反的認定。

    家暴的情形有時候只發生在夫妻之間,未涉及兒童虐待,此時,未擔任親權人的一方仍可以行使探使權,但必須在法院指定的安全場所、警局或社福團體進行會面,並且法院可以禁止對方將子女帶回過夜、保密被害人及子女的住所,若有違反或無法確保安全時,得禁止對方探視。

    新聞中的母子,長期飽受家庭暴力所苦,除了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以外(按:家庭暴力已構成離婚法定事由),也可以爭取到單獨行使小孩親權、扶養費及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法律固然設有保護及權利規範,但更需要的是平日人與人之間的關懷及預防,而不是到事情爆發後群起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