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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旅賣睡過的床單給徵信社當通姦證據,違反「個資法」判賠

案例事實:

    這是一則2019年5月12日的新聞,高雄某家商旅因為將房客使用過的床單、毛巾等物品,賣給徵信社當做採驗DNA證明通姦的證據。

結果引起在該商旅內約會的有婦之夫和小三不滿,認為該商旅違反「個資法」一狀告到法院求償6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判賠8萬元,商旅人員表示,退房後床單毛巾還是我們的財產,我們有處分權,也沒有侵犯認何人的隱私權,將上訴到底。

 

案例解析:

    一、高雄地方法院判決認為,飯店或旅館的房客雖然已退房離開,其遺留使用過貼身物品或垃圾,通常會含有毛髮、體液等生物跡證,自屬含有基因等個人資料,當受憲法資訊隱私權的保護,業者應清洗或清除,並為房客所認知並期待之事。所以,業者未經同意,私下出售未清洗、含有基因等個資的床單、毛巾、被單等物品,自屬侵害其控制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

    二、概述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國個資法是在2010年5月26日修訂公佈(之前舊法名稱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法具有相當程度之國際性,尤其在此網路資訊流通迅速的情況下,對個人隱私等基本人權已造成嚴重危害,當有立法加以規範保護之必要,也能與國際世界潮流接軌,當初立法時就整體而言,其嚴格性不於歐盟。目前使上最嚴重個資法當屬2019年5月生效施行的歐盟GDPR(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享有各人資料可從網路上全面下架消失的權利,被稱為「被遺忘權」。我國個資法2016年做了全面完整的修訂,大方向是往放寬鬆綁的方向作修改,其中最主要包括追加,「病歷」為特種資料;有關特種資料如「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例如情形下才可以;及非出於營利意圖而違反個資法之刑事除罪化。

 

三、本案分析:

     (一)個資法中個人資料包括「基因」、「病歷」、「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對這些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法中都有加以規範,尤其是特種資料,如「病歷」-「基因」「犯罪前科」...等,規範更是嚴格違反者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本個案高雄地方法院判賠8萬,涉及到商旅之行為是否成立個資法第2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再此限」。其實這條規定性質上就是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再此限。」所以,這則案例就是從這個角度出發分析、判斷。

     (二)首先,須先說明個資法是用來規範保護個人資料隱私,所以蒐集、處理及利用涉及他人個資者須符合一定要件才算合法,例如經當事人同意或書面同意(特種資料需書面同意),所以商旅人員一直強調他們對該住宿客戶用過的床單、毛巾、被單等物品仍保有所有權,可自由處分,從個資法的規定來看,恐怕是站不住腳的。至於本案重點,業者商旅究竟應該負擔怎麼樣的程度的注意義務,牽涉到其行為是不是有過失的判斷。民法對於「過失」認定上採「抽像輕過失」,以行為人是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做為判斷基準,最高法院認為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這裏的「抽象輕過失」,果然是很抽象,不過,理解上,白話表達就是比處理自己的事情的小心程度還要更小心一點,一般公司裏的員工或受他人委託處理事情者就是這種程度。今天有人(不管知不知道是徵信社)花錢要買該商旅某特定住宿房間某時段房客睡過使用過的床單、毛巾、被單等,實在很難不讓人起疑心買的人的動機,而商旅常常民眾是利用來住宿、幽會的地方,所以業者想在二審翻盤的機率並不高。